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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事项正式上线运行

时间:2024-09-04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近日,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合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明确自2024年8月15日起正式受理药品进口备案申请,依法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有关事宜。

  前期,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合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增加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明确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合肥空港口岸进口。

  合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事项的成功获批,标志着我省正式进入药品进口口岸新阶段,是更好地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进品药品需求、服务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重要举措,省内进口单位在签订药品购货合同时,货物到岸地可以直接选择合肥空港,改变了我省既往进口药品只能借助外省口岸过关的不利模式,提升了本地企业进口药品的便捷度。


原文链接:https://mpa.ah.gov.cn/zwgz/zwdt/122465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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