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中心字〔2023〕61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结算业务规程的补充通知》(内医保办发〔2020〕61号)要求,为推进落实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确保中选产品及时回款,结合自治区实际,经研究现对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期满接续中选产品开展直接结算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范围
2023年4月15日起,医疗机构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新下单采购的集采冠脉支架,使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二、工作内容
(一)数字证书办理。已办理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CA数字证书的企业可直接使用。未办理CA数字证书的企业需按流程申请办理(附件1)。
(二)电子协议签订。2023年3月29日起,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可登录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耗材交易结算模块,与医疗机构、统筹区医保基金预拨机构及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电子)协议》。
(三)收款账户信息报送。
1.2023年4月30日前,配送企业按照《配送企业收款账户信息收集表》(附件2)格式填写企业银行账号信息,附银行开户证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发送至nmgyczxcw@163.com。
2.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作为自治区药械款唯一收款账户,同一企业只需提供一个银行账户信息。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政策解读,及时签订电子结算协议,做好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及时告知收款账户信息变更等事宜,确保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直接结算工作顺利落实。
联系方式:贾老师0471-4908983(电子协议)
张老师0471-4938206(账户信息)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平台CA数字证书信息采集办理流程
2.配送企业收款账户信息收集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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