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 优化新冠治疗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乙类乙管”后新冠治疗最新医疗保障政策,自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3月31日。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在一、二级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职工医保80%、居民医保70%;在三级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按照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同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冠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对因药品供应不足需要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医保部门将按程序提出临时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经全力推进医保信息系统改造,1月8日相关政策顺利上线。截至12日,全市新冠感染患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结算893笔,总费用33.48万元,其中医保报销24.86万元,确保参保患者及时刷卡享受到相关报销待遇。下一步,市医保局将指导收治医疗机构按规定做好新冠感染患者住院医疗费用上传工作,并同步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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