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中心字〔2022〕255号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抗原及配套耗材限价联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2〕220号)要求,现就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抗原及配套耗材限价联动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抗原及配套耗材国内生产企业或全国总代(国内总代视为生产企业),须为取得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进口医疗器械境外注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企业法人视同注册人。
二、产品范围
本次联动产品包括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提取试剂及一次性病毒采样管(主要由含保存液的管和鼻/咽拭子组成)。
三、工作内容
(一)挂网产品价格将联动全国集采中选最低价。企业在各省(市、区)有最低集采价格的,应申报调整挂网价格。
(二)各企业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加盖企业公章的申报企业承诺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联动报价表(见附件)发至我中心联系邮箱:nmgycqxk@163.com,标题标明“新冠试剂及耗材限价联动”。
四、工作要求
(一)各采购主体按不高于挂网价格与申报企业在平台进行议价采购。
(二)本次限价联动工作将常态化方式开展,挂网产品在各省(市、区)价格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该价格执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报调整价格,我区将对申报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申报企业对本企业申报中提供的所有材料和价格信息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如提供不实信息,在不影响临床供应的情况下,将暂停相关医用耗材产品挂网资格,违规行为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处理。
联系电话:0471-4907213
附件:1.申报企业承诺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书
3.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抗原及配套耗材限价联动报价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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