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儿童用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获得审批或备案的儿童用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可以在辖区内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通知》要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儿童用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调剂使用申请实施快速审批,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调出使用的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质量负主体责任,加强对接受调剂的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指导,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使其掌握调剂制剂的适应证、禁忌、用法用量及常见不良反应等,并加强监测,确保用药安全。
《通知》要求,接受调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制剂,并对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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