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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糖代谢等生化类检测试剂及输液器、乳房旋切针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9-1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确保省际联盟组织糖代谢等生化类检测试剂及输液器、乳房旋切针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平稳落地,根据自治区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区已填报糖代谢等生化类检测试剂及输液器、乳房旋切针类医用耗材需求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采购品种和协议采购量

  (一)采购品种。糖代谢等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输液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乳房旋切针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二)协议采购量。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在省际联盟平台确认的年度协议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

  全区自2025年8月12日起执行糖代谢等生化类检测试剂、输液器及乳房旋切针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其中糖代谢等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输液器及乳房旋切针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再组织续约报量,按照首年协议量每年签订采购协议,医疗机构每年应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省际联盟另行规定,从其规定执行。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要约,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

  四、有关要求

  (一)完成落地执行准备。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应畅通挂网采购渠道,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组织各方及时完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准备工作。中选企业要主动按要求完成相关产品数据和价格的维护、备货等工作。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要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和三方权利义务。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并按照医疗机构要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通过采购平台做好中选产品网采工作,主动畅通采购、进院和使用等环节,提高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库、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能力,做好中选产品采购量统计工作,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确保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各统筹区要严格按照带量采购基金预付管理制度做好预付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中选产品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做好医保政策衔接。医保部门充分发挥支付、结算的杠杆调节作用,对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集中采购医用耗材,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

  (五)加强监测和监管。五市医保局要加强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等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对未按集中带量采购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不按规定时间回款的医疗机构,在其下一年度预付金相应扣减10%。各市医保局要落实自治区相关制度规定,做好中选产品和相关产品采购核查监测。对各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统计分析,通过采购平台查看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任务执行进度、订单等情况,并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采购任务量,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网采政策,规范采购流程,及时确认入库。

  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关于印发〈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86号)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ylbz.nx.gov.cn/zfxxgk/fdzdgknr/tzgg/202508/t20250801_4978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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