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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流程的通知

时间:2025-09-1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医保局: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主体责任,切实提升依法独立履职能力,压实价格管理主责,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流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51号)要求,现就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职责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属地管理,其中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自治区医保局管理,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由自治区医保局和五市医保局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管理。自治区医保局管理区管三甲公立医院价格(含北大医院宁夏妇儿医院),五市医保局管理辖区三甲以下公立医院价格。公立医院级别变更的,继续按照《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9号)确定收费标准级别目录执行,不得借指南落地、价格调整等事项擅自调整收费等级。

  二、压实主体责任

  五市医保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契合政策导向。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医保相关制度要求,确保有关政策和治理举措与宏观政策取向、改革治理方向一致。二是适配地方实情。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技术进步程度、各方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兼顾项目间比价关系,加强区域间横向比较,协同保持合理比价。三是夯实工作基础。各地市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培养,做好调整、制定价格的数据测算和审核工作,按照测算情况科学决策调价方案的落地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四是强化自我评估。项目管理方面,规范现行项目、新增项目价格应符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设备耗材费用高的价格项目,要采取措施防范风险。价格管理方面,按照“先评估、后调价”的路径,经评估符合上调价格启动条件的,可在总量范围内有升有降调整价格。调价方案应与评估结果一致,并做好地区间横向比较。严禁在医药费用增速过快或医保基金收不抵支等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仍开展增支性调价。

  三、加强监管指导

  按照“谁定价、谁执行、谁监管、谁解释”的原则,对辖区公立医疗机构价格项目的具体执行担负起管理职责。一是梳理发布现行有效的医疗服务价格。提升发布价格信息的质量和时效,实时更新辖区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手册,并及时向公立医疗机构发放。二是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和服务能力相匹配。各地市要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结合辖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可支配收入、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公立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立医疗机构收费等级。要全面对照梳理现行价格是否存在收费等级与服务能力等要素不匹配的问题,发现问题的要适时调整,并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自治区医保局。确保服务能力和患者费用负担相匹配,不增加患者费用负担。三是做好内涵边界、适用范围等政策解释,及时回应临床关切。

  四、及时报告动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升医疗服务价格宏观治理能力,推进区、市联动和跨区域统筹平衡,自治区医保局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并以报告制度为抓手对五市医保局给予业务指导,重点是通过业务指导逐步理顺比价关系,构建“全区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五市医保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切实履行价格管理主责,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各地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等工作应作为重要事项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报告要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建立我区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宁医保发〔2022〕31号)规定的格式和要素报送,不符合规定格式或要素不全的,将做退回处理。自治区医保局收到报告事项后有指导性意见的,将及时函复相关地市。无意见的,相关地市可按程序推进后续工作,自治区医保局不再回复书面意见。

  五、实时更新政策

  自治区和五市医保局要高度重视价格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价格信息系统维护和信息审核。自治区医保局负责维护三甲公立医院价格信息,五市医保局负责维护辖区三甲以下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文件正式印发后10日内,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地方立项指南制定项目采集模块(地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采集)”中上传项目及价格数据。上传项目数据时,应注意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名称、编码等信息上传数据,做好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化,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治区和五市医保局要持续更新全区医疗服务价格“一览表”,做好横向比较和区域协同,为构建规范统一的价格体系奠定基础。

  六、强化效果跟踪

  自治区医保局通过重要事项报告汇集五市价格信息,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动态跟踪各地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管理执行情况。对于地市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相悖、重要事项报告内容失实、落地价格实践与报告不符,以及因政策执行不当引发舆情风险、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自治区医保局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推动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平稳有序推进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ylbz.nx.gov.cn/zfxxgk/fdzdgknr/tzgg/202509/t20250915_5022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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