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医保办函〔2025〕173号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流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51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常态化开展新增修订工作。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审核。各地医保局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4〕2号)规定受理和初审新增、修订项目,对于立项指南已涵盖的项目,不再受理;对于立项指南未涵盖的项目,可按新增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和除外耗材清单。新增项目应按立项指南格式填报。省医保局根据各地报送价格项目情况,适时开展集中审核。
二、按要求做好事项报告。各地应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粤医保函〔2022〕8号)要求履行事项报告程序。除需明确的情况外,我局不再回复具体意见,各地可按程序推进后续工作。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流程的通知.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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