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医保函〔2024〕129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修订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价格项目规范治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74号)要求,依据国家卫健委《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 (2023年版)》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血液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相关内容表述,修订“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修订将“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修订为“经照射自体血回输治疗”;项目内涵修订为“通过采集自身血,利用光学技术和量子技术处理后的血液,回输患者体内,增强人体自我修复功能。所定价格涵盖消毒、采血或血制品准备、照射、输氧、回输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省级指导价格由50元调整为45元,市级指导价格由45元调整为41元(详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务必于2024年12月26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要密切关注价格规范治理后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
五、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7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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