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要求和《福建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编制工作安排,我局已组织完成第五批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审评工作,形成了35个中药配方颗粒公示标准。
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请相关单位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认真研究,对标准中存疑之处开展验证,如需修改方法或调整限值,应提供满足《技术要求》的相关验证材料,同时附实验数据及相关说明。反馈来函需加盖公章,并同时发送电子材料至指定邮箱,期满未反馈意见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杨臣
联系电话:0591-87710575
电子信箱:178318478@qq.com
联系地址:福建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58号
邮编:350001
附件:福建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五批)公示稿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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