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办发〔2021〕73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北部战区总医院:
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省拟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工作的医疗机构,在经过自我评估、自愿申报的前提下向我委提交备案材料。经组织专家审核,现将名单公布(详见附件)。
我委将切实加强对培训基地的考核和评估,对不符合培训基地条件或未按要求开展培训、考核的单位,将责令其停止培训工作,并向社会公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培训基地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要求,加强对培训导师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教材制定培训方案与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医师培训档案,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附件:1.承担国家级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医疗机构名单
2.承担省级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医疗机构名单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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