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法规文件的规定,我局拟取消未在规定期限内(截至2024年6月30日)提交年度报告的辽宁省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1)。
相关产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对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2024年11月20日前的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取消化妆品备案。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24-31607030
工作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附件1.拟取消备案化妆品清单
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9月29日上...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9月29日上...
为贯彻落实《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
为高质高效推进2025年为民实事,提...
9月19日上午,富川瑶族自治县(...
为进一步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保健观察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保健观察网 bjgc.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