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药监局2024年第5次局务会研究决定,对下列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一、《南宁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管理规定》(桂食药监市〔2009〕30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施行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桂药监〔2019〕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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