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兵团各师市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管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96号)精神,现就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取卵术”等1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同时确定最高政府指导价。
二、取消“B超下采卵术”等20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三、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报销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要按规定及时确定相关项目所辖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和兵团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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