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省药监局拟指定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作为日常承担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同时根据检验任务需要,可临时指定具有检验资质的其他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检验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4年7月18日17:00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kjc.syjj@ln.gov.cn,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指定药检机构(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天津6月24日电(记者 朱超、张宇琪...
圣彼得堡6月20日电(记者 胡晓光 ...
圣彼得堡6月21日电(记者 胡晓光 ...
2025年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6月18日,国家药监局召开深入贯彻中...
阿斯塔纳6月17日电(记者郝薇薇 赵...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保健观察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保健观察网 bjgc.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