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基层函〔2023〕1614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闽卫基层函〔2021〕46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社区医院创建。根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评和各级卫健行政部门的审核推荐意见,2023年7月中旬,经省卫健委组织专家现场评估有28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到社区医院建设标准,具体名单见附件。
通过评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向所在地卫健行政部门申请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加注社区医院为第二名称。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医院的指导监督,督促其进一步加强重点科室管理,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协调相关部门支持社区医院进一步完善房屋、设备、床位、人员等资源配备,更好地满足辖区内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附件:2023年通过社区医院建设评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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