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AB81040002019016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沪卫规〔2019〕011号 |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健康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医疗器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2019年12月10日市卫生健康委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
相关附件 上海市医疗器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8月12日上午,泰国“全民健康覆盖领...
为规范和整顿医疗服务市场,推进我市打...
2025年8月11日,广西高院在南宁...
8月12日上午,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
为巩固“一体两翼”监测格局中医疗机构...
8月7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保健观察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保健观察网 bjgc.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