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指导托育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制定《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
本大纲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提供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也可参照执行。第一部分:总则。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托育机构保育的核心要义,强调托育机构保育应遵循“尊重儿童、安全健康、积极回应、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目标与要求。从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7个方面,分别对照护7-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三个年龄段的婴幼儿,提出了目标、保育要点和指导建议。第三部分:组织与实施。从托育机构、托育机构负责人、托育机构保育人员、保育工作、管理制度以及机构家庭社区合作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化水平,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链接: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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