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2〕54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20〕6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通用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22〕18号),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了《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执行。原有的《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湘医保函〔2019〕88号)同步废止。
凡列入目录并已安排财政预算的服务事项,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目录执行。执行中确需新增目录外的购买服务事项,由省医疗保障局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省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调整修改指导性目录。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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