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行为,从源头上管控中药质量,推动中药材产地加工炮制一体化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促进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广西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意见(试行)》,同时,确定了《广西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品种目录(第一批)》。
《指导意见》明确,中药生产企业在满足指导意见的前提下,即可开展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或采购趁鲜切制加工的中药材:
一是趁鲜切制加工品种是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广西药材标准或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收载允许趁鲜切制加工的中药材品种,或《广西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品种目录》收载的品种。
二是需对中药材种植进行评估,其种植、采收、加工、干燥、包装、仓储等应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三是趁鲜切制加工条件和管理应符合《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质量管理指南》等要求。
四是中药生产企业需认真履行药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质量管理职责,保证自产及采购鲜切药材质量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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