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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从源头上推进依法行政

时间:2021-04-16 来源: 作者: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履行行政职能的重要依据。全面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出台了《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严格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从源头上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办法》共52条,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原则、合法性审核范围及审核程序、起草处室及政策法规处职责、报送备案及清理等方面,对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部署,将有关硬性要求贯彻始终,同时紧密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力求做到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办法》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外,由我委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包括我委代拟的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办法》强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重要规范性文件在起草前应当评估论证。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负责人是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初审职责,政策法规处承担合法性审核终审工作。规范性文件应提请委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应当实行定期清理工作制度,特殊情况下应当即时清理,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及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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