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勇:
你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经审理,被申请人为某药房有限公司,不属于行政机关,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因多次通过EMS向你邮寄送达书面决定,你均拒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药监不受决字〔2022〕0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不予受理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本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宗德、顾园园;联系电话:62999277、62999232。
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12-14层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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