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先生“双十一”时网购了茶几和柜子,此后他数次询问商家发货情况,对方均以各种理由表示需延迟发货,甚至建议他申请退款。半年以后,愤怒的李先生认为对方欺诈,诉至法院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发货义务,并按照订单价款的3倍进行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商家迟迟未发货是否属于欺诈。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这笔订单中,商家一直称“月底发货”,但迟迟未发货,对于合同的履行进行了承诺,仅要求迟延发货,并没有明确表示无法发货。半年后,商家又联系李先生要求补拍差价才能继续发货。卖家收到货款发货是在购物合同中明确的基本义务,但是本案的商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合理的迟延事由,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也不履行发货义务,且在多次承诺发货的期限内未发货也不主动与消费者沟通。法院认定,商家在订单的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判决商家按照订单价款的3倍赔偿李先生,并且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双十一”网购过程中,因使用了限定使用时间和场景的优惠券,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可能存在比平时销售价格低的情况。商家参与购物节时,不能一味考虑吸引流量,也要慎重考虑自己的备货发货能力以及交易成本承受能力。如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承诺的时间内发货,应积极主动地与消费者沟通,说明情况并取得谅解。消费者网购后如果看到物流状态迟迟没变化,要及时询问商家未发货的情况及原因,双方充分协商沟通,避免因为沟通不畅或者意思表达不清导致纠纷升级。如果因特殊原因导致“货在囧途”,既不利于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也不利于商家的后续经营。(张倩 柴榕翔: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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