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076478684Q/2020-00017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沪卫药政〔2020〕002号 |
各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应对2020年春节假期后就诊高峰工作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为合理疏导就诊群众,防止疫情蔓延扩散,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和日常医疗服务有序开展,现就支持医疗机构为门诊慢性病患者开具长处方、继续做好延伸处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 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治疗性药物”的门诊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师评估符合要求后,最多一次性可开具三个月用量的药品。
二、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具门诊慢性病长处方所涉及的医药费,不受门诊次均费用、药占比等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的指标限制。
三、医疗机构要落实处方审核责任,对慢性病患者进行用药安全告知,告知患者关于药品储存、用药指导、病情监测、不适随诊等安全信息。如患者存在病情不稳定等不适宜开具长处方情形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以上措施属于此次疫情防控期间的临时措施,疫情结束后自行解除。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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