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市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阶段性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2〕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阶段性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2025年11月11—13日,由国家...
2025年11月11—13日,由国家...
11月12日,陕西省卫生健康委规信处...
11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1月4日下午,西安市第八医院组织开...
2025年11月10日,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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