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公布,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修改,自2025年1月20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对未办理卫生备案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为贯彻落实《条例》要求,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制度有效实施,规范各地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分四章十六条: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原则及管理主体。
第二章是卫生备案。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及备案变更的流程、材料、办理条件及时限要求。
第三章是监督管理。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公示、现场核查及建档、随机抽查等具体监督管理要求。
第四章是附则。明确了公共场所卫生备案过渡期管理要求等内容。
三、组织落实
各地要以《办法》为指导,结合工作实际,规范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相关链接: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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