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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9-15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HNPR-2025-36014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40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企业、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湖南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加强全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规范配送服务秩序,提升企业配送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保障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充足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是指全省通过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即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药卫生机构。

  第二章  配送企业信息管理

      第四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且应符合配送药品或医疗器械品种相适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具备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可自主申报参加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活动,应按照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要求在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信息登记,经登记后方可获得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资格。

      第六条  配送企业登记实施动态管理,随时申报,即时受理。配送企业申报实施信用承诺制,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保障能力;

     (二)申报企业和法人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申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国家或我省认定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及以上等级且未修复的失信行为,未被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评价“差”(D级)及以下等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配送企业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服务意愿等情况,在省医药采购平台自主选择并确认生产企业授权配送的产品和省内配送区域,全省以14个市州为配送单元,勾选相应产品和市州即承诺可向全市州区域所有医药卫生机构开展相应产品的服务配送。

  第三章  配送服务要求

      第八条  生产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其产品的质量、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委托有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对于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当符合集中带量采购配送的相关规定。

      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只允许配送本企业产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应在已进行信息登记的配送企业中,按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配送集中度的原则,在每个市州均应至少选定1家配送企业,签署配送协议,建立配送服务关系;被选定的配送企业应当及时在网上响应、确认。

      第九条  配送关系确认后,原则上需双方确认后方可更改。三个月内配送企业订单响应率或及时率低于50%的,生产企业可单方面解除配送关系。确因协议到期、配送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或法律纠纷等原因,不能继续达成配送关系开展配送的,由生产企业通过平台提交申请,可重新选择配送企业。原配送企业应配合移交未完成订单及库存数据,确保供应不间断。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在省医药采购平台有计划地下单采购医药产品,并选择生产企业确认建立配送关系的企业提供配送服务。通常情况下,一周内,三级医院对同一配送公司下单一般不超过3次,二级医院一般不超过2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诊所和药店一般不超过1次(急抢救药品及医用耗材除外),确有必要可酌情增加。医疗机构提交的采购订单,配送企业应在24小时内确认(急抢救药品及医用耗材含节假日时间,其他不含节假日)。收货验收合格、配送企业及时上传相关票据后,医疗机构应于72小时内完成入库并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完成操作。

      第十一条  配送企业应按时完成配送。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对于签订有定期定量采购合同的药品或医用耗材,不论路程远近、采购量及金额,都应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到位。自确认订单时间起算,急抢救药品、急抢救需使用的医用耗材12小时内送达,偏远乡镇(原则上为距县城50公里以上,下同)24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在订单确认后48小时内送达(不含节假日),偏远乡镇、冷链产品应在订单确认后72小时内送达(不含节假日)。在不超过以上配送时限的前提下,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应约定配送时限等要求。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拖延交货外,配送企业根据签订的配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配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货物运输要求,配送药品或医用耗材到发票所列明的医疗机构。产品必须与订单信息一致,每一批应附质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包装、标签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购销合同的约定。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接收配送产品时,应当场清点货品的整体整箱外包装(即大件包装)是否完好牢固,并书面确认供货数量。发现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接收,配送企业应及时更换被拒收的品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对医疗机构的损失。医疗机构下单后在配送时限内完成配送的订单产品,原则上无正当理由均应及时验收收货。

      第十四条  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或医用耗材时应做到货票同行,符合“两票制”要求的原则上第二票票据随货同行。第二票票据随货同行确有困难的,由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最迟应在药品或医用耗材验收入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药品、医用耗材购销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除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药品、医用耗材货款外,其他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结清时间按购销合同约定执行。基层医疗机构由卫生健康部门核算部门代付医药货款的,应主动做好衔接,保障工作连续性。原则上医药货款结算周期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配送企业应有适量药品和医用耗材库存。根据医疗机构报量需求、季节性用药需求和阶段性医用耗材使用高峰等做好保供预案。药品、医用耗材供求紧张或短缺时,应积极主动协调货源,确保临床供应。

  第四章  配送服务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配送服务评价制度,省、市两级医保部门重点围绕及时响应、供应配送能力、服务质量3个方面,从订单响应率、配送及时率、配送数量满足率、配送覆盖率、医疗机构满意度、医保部门评价6个维度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配送服务评价按季度组织,每季度按照相应指标规则进行打分,并加强结果运用。

     (一)季度提醒预警。季度合同订单响应率、配送及时率得分低于20分,或医疗机构对配送服务不满意3次以上的,由市州医保部门对配送公司进行预警约谈,限期改正。

     (二)半年通报公示。市州医保部门每半年公开一次本辖区配送综合评价情况,对得分较低、不满意较多或限期改正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重点列举。

     (三)年度风险提醒。对全年配送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年度周期内配送企业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重点推荐企业,次年度在省医药采购平台标记为绿色标;60—79分的为合格企业,标记为蓝色标;60分以下为有配送风险企业,标记为黄色标;配送企业年度得分60分以下且在全省排名后20位,或上年度失信行为信用评级为“严重”“特别严重”等级的,为有重大配送风险企业,标记为红色标。

      被标记为“红”或“黄”色标的配送企业,一个年度内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将进行自动警示,并对生产企业选择与其建立配送关系时进行系统告警提醒。市州医保部门可对有配送风险企业实施一定期限的暂停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等处理。

      鼓励被标记为“红”或“黄”色标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服务评价修复,被标记为“红”色标6个月、被标记为“黄”色标3个月自评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经申请和省级复核后可按相应等次进行标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药品耗材配送供应保障。应加强对药品耗材配送管理政策的监督实施与指导,及时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举报投诉,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建立完善平台功能,实现评价指标信息化统计核算,具体经办配送企业信息管理、年度评价及评价修复、信用评价等工作,做好配送管理信息统计分析。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按职责指导医疗机构应用配送服务评价结果,督促医疗机构规范采购行为,推动医疗机构落实医药货款及时结算主体责任;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有关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药品质量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综合评定细则

  

      附件:

  

  

  湖南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综合评价细则

  评价要素

  评价

  指标

  评价内容(计算方式)

  评分标准

  分值

  及时
响应
情况(40分)

  订单
响应率
(20分)

  1.反映医疗机构采购订单提交后,配送企业24小时内的订单响应情况。
2.订单提交时间24小时内配送企业确认订单条数/医疗机构总订单条数×100%

  订单响应率100%

  20

  80%<订单响应率<10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1分

  递减

  订单响应率≤80%

  0

  配送
及时率
(20分)

  1.反映医疗机构发起采购订单后,配送企业48小时内的订单配送情况。
2.订单创建时间48小时内配送企业配送实际包装数量/医疗机构总订单包装数量×100%

  发货及时率100%

  20

  80%<发货及时率<10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1分

  递减

  发货及时≤80%

  0

  供应
配送
情况
(30分)

  配送
数量
满足率
(20分)

  1.反映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采购订单的药品及耗材数量配送满足情况。
2.配送企业实际配送包装数量/医疗机构总订单包装数量×100%

  配送数量满足率100%

  20

  80%<配送数量满足率<10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1分

  递减

  配送数量满足率≤80%

  0

  配送
覆盖率
(10分)

  1.反映配送企业实际配送医疗机构的覆盖情况。
2.实际配送公立医疗机构数/配送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数(紧密型医共体以采购账户计算)×100%

  医疗机构覆盖率≥80%

  10

  60%≤医疗机构覆盖率<80%

  8

  40%≤医疗机构覆盖率<60%

  6

  医疗机构覆盖率<40%

  3

  服务
质量
(30)

  医疗
机构
满意度
(15分)

  1.反映配送企业对各医疗机构信息反馈的处置能力及服务水平。
2.各级医疗机构可对药品及耗材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不按购销合同履行供货义务、伴随服务不到位等情况进行平台信息反馈及投诉。
3.医疗机构提交信息反馈后配送企业须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提交情况说明,提交情况说明后,医疗机构可对企业回复进行满意度评价,如评价为“不满意”须进行情况说明。

  根据配送企业未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及按期回复后被医疗机构评价为“不满意”的次数扣分,一次扣1分,最高扣15分,扣完为止。

  15

  医保部门评价(15分)

  1.反映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配送各项工作规范程度;

  2.各市州医保部门可对药品及耗材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不按购销合同履行供货义务、伴随服务不到位等情况进行通报批评。

  受到市州医保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3分

  15

  受到省级医保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

  受到国家医保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5分


原文链接:http://ybj.hunan.gov.cn/ybj/first113541/firstF/f2113606/202508/t20250825_33782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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