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通 告 |
2025年 第1号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的通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精神,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法函〔2025〕37号)要求,自2025年1月20日起,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三项审批事项,将“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实施审批管理,已受理申请的依法终止审批程序。取消审批前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程序备案。
特此通告。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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